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1195號
TCEV,109,中小,1195,202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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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1195號
原   告 梁耀中 
被   告 賴清火 


上列原告因被告犯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94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
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77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於民國108年7月18日7時1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0號前,徒手竊取原告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腳踏車1輛(白色, 價值新臺幣【下同】9,077元)得手,供己代步使用,致原 告受有9077元之損害,嗣為警據報後循線查獲之事實,有本 院108年度簡字第1504號刑事判決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24312、25328、25902號起訴書在卷可 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504號刑事卷 宗互核相符;此外,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前揭主張 屬實(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504號刑事判決亦與本院為相同 之認定)。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就 原告起訴部分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 亦未增生訴訟費用,尚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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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