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1063號
TCEV,109,中小,1063,202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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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106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被   告 柯建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947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4月1日17時10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肇事車輛)沿臺中市北屯 區文心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臺中市北屯區文心路4段 809號前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追撞原告所承保,訴 外人鄉港農業有限公司所有,由訴外人黃燈照駕駛而在同車 道前方停等紅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 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經送修復後,共計支出修理 費用新臺幣(下同)76,950元(含零件費用33,687元、工資 23,900元、烤漆19,363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辦理出險理 賠並扣除零件折舊後(按零件以4年4月計算折舊後為4,684 元),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及民法侵權行為規定代位請 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等情,業據原告提出任意險理賠計算書 、估價單、電子發票證明聯、系爭車輛受損、修復照片49張 等影本為證,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談話紀錄表、補充 資料表、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及車損照片共14幀等件在卷 可稽;此外,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 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 實。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及民法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代位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 所示。
三、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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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鄉港農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