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1017號
TCEV,109,中小,1017,202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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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1017號
原   告 尤瓊菱 
被   告 劉佳榮即潮流便衣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單 1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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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