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7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余建勳
郭書瑞
被 告 游政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4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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