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小調字,109年度,273號
CPEV,109,竹東小調,273,202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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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小調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富傑 
相 對 人 莫自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 付信用卡消費款。惟相對人之住所係在臺北市○○區○○路 000巷00弄00號,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 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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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