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09年度,197號
CPEV,109,竹北小,197,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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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竹北小字第197號
原   告 爵士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俊良 
被   告 黎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 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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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