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宏光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忠武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劉月娥
參 加 人 弘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宇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18,2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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