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08年度,62號
CPEV,108,竹東簡,62,2020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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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宏光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忠武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劉月娥 

參 加 人 弘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宇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18,2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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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