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孔嘉業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莊義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元(計算式如下:71.27
×1,300 =92,65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