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08年度,224號
CPEV,108,竹東簡,224,2020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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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孔嘉業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莊義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元(計算式如下:71.27
×1,300 =92,65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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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