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北簡字,109年度,236號
CPEM,109,竹北簡,236,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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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宇晴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 年度偵字第35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宇晴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 至7 行應更正 「…住處,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YAHOO ! 超級商城購物網站 ,於附表所示網路店家,輸入…」、第14行應補充「…所示 店家對於費用管理之正確性。」,另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鄭宇晴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 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 之詐欺取財罪,又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所為,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針對同一緣由及目的而為,應包括 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再被告於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之時,即同時著手於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之實行,是以 被告所犯上述二罪間,應具有犯罪時間上之重疊關係,而 可評價為一行為觸犯數個相異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論處 。
(二)爰審酌被告不知勉力謀事,依循正途以獲取一己所需財物 ,竟為一己私利,於附表所示時間,以上開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之方式,而為詐欺取財犯行,不僅侵害證人陳妤甄之 財產權益,並危害信用卡服務交易之正常秩序,實不足取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害人財物價值 ,以及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警詢自陳 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品行、智識程度為五專畢業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 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編 號1 至4 所示之物,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 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 │網路店家 │購買商品│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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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 年7 月29日│G&D 金鑽嚴│黃金戒指│3,800元 │
│ │凌晨2 時55分許│選店 │1 只 │ │
├──┼───────┼─────┼────┼──────┤
│2 │108 年7 月29日│合迷雅好物│烏龍茶1 │580元 │
│ │晚上11時27分許│超級商城 │箱 │ │
├──┼───────┼─────┼────┼──────┤
│3 │108 年8 月1 日│JOVE GOLD │黃金紅繩│3,981元 │
│ │中午12時2 分許│漾金飾 │手鍊1 條│ │
├──┼───────┼─────┼────┼──────┤
│4 │108 年8 月13日│金緻品金飾│黃金戒指│3,876元 │
│ │凌晨0 時43分許│珠寶 │1 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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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525號
 
被 告 鄭宇晴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居新竹縣○○市○○街0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宇晴陳妤甄為同事關係,鄭宇晴前曾借用陳妤甄所申辦 台新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卡號詳卷)支付電話 費用,因而知悉該信用卡之卡號、有效月年、識別碼等支付 費用資料。鄭宇晴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 ,未經陳妤甄之同意或授權,於附表所示時間,在新竹縣○ ○市○○街 000 號 8 樓住處,以網際網路設備連線至附表 所示購物網站,輸入陳妤甄上開信用卡之卡號、有效月年、 識別碼等支付費用資料,而購買附表所示商品,以此方式冒 用陳妤甄名義刷卡消費,偽造表示陳妤甄願意支付價金之電 磁紀錄,並透過網路傳送而向附表所示店家行使上開偽造之 準私文書,使店家之工作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該消費係陳妤



甄所為,且誤以為陳妤甄同意以其信用卡付款,乃將附表所 示商品寄送予鄭宇晴,足生損害於陳妤甄、台新商業銀行及 附表所示店家。
二、案經陳妤甄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宇晴於警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陳妤甄於警詢及偵訊證述相符,復有台新商業銀 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持卡人:陳妤 甄)、被告及告訴人簡訊往來翻拍資料、被告網路購物列資 料在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 定。
二、按以電磁紀錄,藉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以文書論,刑法第 220 條 第 2 項定有明文。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216 條、第 220 條第 2 項、第 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及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嫌。又被告上揭偽造準私文書之 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所吸收,請不另論罪。再被告上開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之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被告附表所示 4 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亦殊,請予分 論併罰。至被告上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陳韻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筠青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 │購物網站 │購買物品 │金額(新台幣)│
├──┼──────┼─────┼──────┼──────┤
│1 │108 年 7 月 │雅虎奇摩商│黃金戒指 │3800元 │
│ │29 日凌晨 2 │城 │ │ │
│ │時 55 分 │ │ │ │
│ │ │ │ │ │
├──┼──────┼─────┼──────┼──────┤
│2 │108 年 7 月 │合米雅好物│烏龍茶24箱 │580元 │
│ │29 日下午 11│超級商城 │ │ │
│ │時 27 分 │ │ │ │
│ │ │ │ │ │
├──┼──────┼─────┼──────┼──────┤
│3 │108 年 8 月 │雅虎奇摩商│黃金戒指 │3981元 │
│ │1 日中午 12 │城 │ │ │
│ │時 2 分 │ │ │ │
│ │ │ │ │ │
├──┼──────┼─────┼──────┼──────┤




│4 │108 年 8 月 │雅虎奇摩商│黃金戒指 │3876元 │
│ │13 日凌晨 0 │城 │ │ │
│ │時 43 分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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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