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0號
KMDV,109,訴,30,2020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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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號
原   告 翁莊有治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表明被告身分並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陳明被告為何人,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9年4月8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筱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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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