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4號
KMDV,109,消債更,4,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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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
聲 請 人 劉淑鈴
代 理 人 李珮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淑鈴自中華民國一○九年五月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之情事向本院聲請 消費者債務前置調解,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目前共 有新臺幣(下同)755,858元之債務未清償,伊受聘於和豐 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並受派遣至飯店擔任房物人員 ,月收入約2萬6,000元、並領有身障補助每月2萬5,000元, 經扣除水費、電費等生活費、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必要費用 後,不足以清償債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 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查債務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民國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行帳 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 細影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林園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本、日常生活費用支出單據、健保費收據、聲請人及受扶養 人之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正本及醫療費用收據影本為證。 顯見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不足清償其所 積欠之債務。是其主張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信屬實。此外,債務人尚無 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亦查無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其更 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 1項亦有明文,爰併裁定如主文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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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林園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