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12號
KMDV,109,司促,812,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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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1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余浩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壹仟叁佰伍
  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余浩瑋於民國100年7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1、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8年12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9年5月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771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
  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二
  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
  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二)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
  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
  卡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
  ,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
  份100元。
 ㈡債務人余浩瑋於108年5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遲延利息計算係
  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
  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
  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
  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09年度司促字第812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余浩瑋 43117│自民國109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79 │
│  │ 29,740元 │00000000000 │月8日起   │      │        │
├──┼─────┼──────┼──────┼──────┼────────┤
│ 2 │ 新臺幣 │余浩瑋 43117│自民國109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3.29 │
│  │ 36,485元 │00000000000 │月8日起   │      │        │
├──┼─────┼──────┼──────┼──────┼────────┤
│ 3 │ 新臺幣 │余浩瑋 43117│自民國109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3.79 │
│  │ 57,154元 │00000000000 │月8日起   │      │        │
├──┼─────┼──────┼──────┼──────┼────────┤
│ 4 │ 新臺幣 │余浩瑋 46367│自民國109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8.99 │
│  │315,202元 │00000000000 │月8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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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