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09號
KMDV,109,司促,809,20200531,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09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務 人 楊正寬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47,000元,及自民國93年10月25日起至104
  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