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5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陳曉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叁仟壹佰捌拾玖
元,及其中叁萬零伍佰伍拾元自民國109年4月1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當期(月)繳款發生
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3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
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曉瓊於民國91年3月13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VISA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
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
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
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
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
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
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
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
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
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
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6年3月29日止共消費簽帳30
,550元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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