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44號
KMDV,109,司促,644,2020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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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4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張耕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5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13008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10月止,共積欠電信
  費新臺幣6,15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Y213008。釋明文件:催繳函及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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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