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32號
KMDV,109,司促,632,2020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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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32號
債 權 人 許進賢 
債 務 人 何紀震 

債 務 人 何有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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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