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08號
KMDV,109,司促,608,2020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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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0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顏子齡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49,634元,及其中44,925元自民國96年4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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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