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9年度,194號
CCEV,109,潮簡,194,2020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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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194號
原   告 李嘉靜 

被   告 曾天臣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0日以109 年度潮補字第105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9 年4 月16日送達原 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 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併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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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