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8年度,583號
CCEV,108,潮補,583,2020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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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583號
原   告 潘駿鋒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房茂弘 
訴訟代理人 林美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
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
額為準。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原告未提出租
賃契約或其他佐證證明其每期租賃金額,又本院於民國 109 年4
月28日調查程序訊問兩造及證人李從霖,原告表示目前僅有證人
李從霖可以作證,而證人李從霖則到庭證稱伊並不知情原告向被
告承租或是被告曾出租由被告管理之屏東縣○○鄉○○段0 ○00
○00○00○00地號土地給原告。本院另依職權向國防部軍備局
程營產中心函詢上開土地是否曾經簽訂租賃契約,惟該機關回覆
並無租賃契約存在。本件原告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租賃契約
、租金數額、租賃期間等皆有不明,且尚無從由卷內現有資料及
兩造、證人所述得知,故本院認定以租賃物之價額核定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又上開土地於民國109 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
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460 元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
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12,910,772 元【計算
式:460 (元)×上開土地面積總和0000000.42(平方公尺)=
00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07,2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潘駿鋒
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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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