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商號登記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8年度,345號
CCEV,108,潮簡,345,2020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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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宏銘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尤尚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商號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49萬1,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
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上訴利益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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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