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09年度,54號
SDEV,109,沙補,54,202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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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補字第54號
原   告 楊奕樹 
訴訟代理人 楊明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慶璋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告起訴有下列
不合法之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時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
  居所、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項及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
  有明文。被告楊應欽、被告楊郎、被告楊緒、被告林鼠
  被告楊健一、被告楊秉鈞遷出日本、缺身份證字號)、被
  告楊錫華移居日本,缺身分證字號)、被告楊俊川移居
  美國、缺身分證字號)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實
  際住居所等年籍資料,俾利法院送達訴訟文書。若已死亡,
  補正繼承系統表。
二、被告編號37鄭雅雪、被告編號42游秀琴、被告編號50李銘堅
  、被告編號140葉成、被告編號86邵麗蓉、被告編號140號葉
  成、被告編號184蔡張青、被告編號248王志雄、被告編號30
  6黃淑滿、被告編號351翁文正、被告編號383王清潭、被告
  編號425王美伶、被告編號林美慧等人均非為代位繼承人,
  請查明後補正。
三、所有權人10楊緒洲之孫「白燦榮」死亡,其長男「白富全
  (即被告編號271張秀蓮之長子)民國00年00月00日生,103
  年7月15日死亡,請查明是否已婚、有無子嗣,並補正繼承
  系統表。
四、所有權人11楊基立之孫女「林張咨吟」(被告編號294林建
  文之妻)於101年1月16日死亡,請查明有無子嗣,並補正繼
  承系統表。
五、所有權人12楊基實之孫女「林倩宜」(被告編號349黃春錦
  之妻)於73年6月19日死亡,請查明有無子嗣,並補正繼承
  系統表。
六、所有權人13楊維命之長孫楊瑞峰於民國104年5月30日死亡,
  其長女「楊肇容」取得繼承權後,又於105年4月12日出養盧
  氏,其應有繼承權存在,補正查明是否有繼承權?是否追加
  為被告?
七、所有權人13楊維命之孫「楊瑞哲」已離婚,於105年12月1日
  死亡,查明是否有無子嗣,並補正繼承系統表。
八、所有權人19楊明發之養女「楊式淑嬌」有結婚,隨夫改姓林
  淑嬌,於35年7月31日死亡,查明其夫以及是否有無子嗣?
  補正繼承系統表。
九、所有權人21楊信夫之次女「楊櫻美」生於民國37年6月5日,
  歿於108年1月4日,查明是否有無結婚、有無子嗣?補正繼
  承系統表。
十、請陳報被告楊錫華、蔡双玉、楊茂生楊碧彥楊宏偉、楊
  嘉惠、楊祚銘、楊任媄、楊翠絳、楊偉壯楊勝光楊偉國
  、楊俊川張雅鈴楊哲明楊加恩楊宏美何慶玫、林
  春生、楊瑠璃、楊瑪俐、楊秉鈞楊炯生、楊淳生之國外送
  達住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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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