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09年度,191號
SDEV,109,沙小,191,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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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小字第19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訴訟代理人 葉婷兒 
被   告 黃信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662元,及自民國106年2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美國商業銀行(下稱美國銀行) 申請信用卡使用,約定欠款循環利率以週年利率19.97%計 算,截至民國106年2月25日止,被告尚有新臺幣36,662元消 費款未依約清償。美國銀行嗣將其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讓與 訴外人荷商荷蘭銀行,其後澳商澳洲紐西蘭銀行集團股份有 限公司臺北分公司承受蘇格蘭皇家銀行所持有荷商荷蘭銀行 在臺資產、負債及營業,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 予備查,更名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其後102 年4月7日又承受澳商奧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 、營業,並獲准更名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受讓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及負 債,原告又與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分割,原 告為承受營業之既存銀行。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 此,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36,662元,及自106年2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抗辯:我確實有欠款。我現在經濟不穩定,希望有比較 好償還方式。原告沒有要跟我協調。如果原告打折,我一次 清償,我去跟人借錢,或是只還本金,不還利息,讓我分期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 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 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104年2 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271號令修正公布之銀行法 第4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存款及放款利 率大幅調降的事實,民法到目前為止卻遲遲沒有加以反應, 致使法律與社會現況脫勾,產生許多銀行強力推銷現金卡及 信用卡,來規避財政部對一般消費貸款降息之管制,對於現 金卡或是信用卡循環利息,採取20%的高利率的脫法行為, 已經嚴重盤剝經濟弱勢的債務人,並且危害到國家經濟體系 及金融秩序,有必要加以修正…」,是依前開規定,持卡人 之信用卡循環信用餘額及現金卡借款餘額,包含「既有未清 償款項餘額」及「新增款項」,自104年9月1日起所收取之 利率均不得超過15%,至104年9月1日前已產生之「未清償 款項餘額」,自該等款項起息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之期間 利息,發卡機構則依原契約利率計收。經查,原告主張之前 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公告、 帳務資料、信用卡申請書、戶籍謄本、信用卡費用明細等文 件為證,而被告亦不爭執上開欠款之事實,被告所執經濟能 力不佳,無法一次清償債務等情事,所涉僅係被告無法清償 上開債務之原因,並非原告行使上開債權請求權之消滅、排 除及障礙事由,是被告所執上開辯詞,並無可採。堪信原告 主張之前揭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系爭信用卡契約之法 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之 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8條,命由被告負擔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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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商奧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