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551號
債 權 人 林敏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慶祥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 7 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請填載如附 表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該裁定已於106 年 7 月2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