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原交簡附民字,108年度,1號
SDEM,108,沙原交簡附民,1,202005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沙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中金
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律師
被   告 柯靜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沙原交簡字第93號),
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李嘉益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