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9年度,257號
CDEV,109,橋補,257,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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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257號
原   告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吳雲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俊宏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其中第一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700 元,應繳裁
   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2,3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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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水泥製品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