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225號
原 告 銘鋒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明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64,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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