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9年度,222號
CDEV,109,橋補,222,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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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222號
原   告 林秀美 
被   告 寰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
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確認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
○○段000 地號之土地及其上同段249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
市○○區○○街00巷00號5 樓之1 房屋),於登記謄本上其他登
記事項所載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91年8 月22日(91)高貴民
嘉91執全字第2769號函辦理假扣押登記之債權不存在;訴之聲明
第2 項則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債權不存在,是核原告前揭訴訟
標的及訴之聲明雖為複數,但自經濟上觀之,二者之訴訟目的既
均在於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債權不存在,原告因該二訴訟所受之
利益,即無不同,仍為單一,故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最高者定之
。而訴之聲明第1 項部分,經本院調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
執全字第2769號假扣押事件卷宗,上開假扣押事件之債權為新臺
幣(下同)3,000,000 元;另訴之聲明第2 項部分,依兩造間之
清償協議書所載,兩造前經協議債權金額為100,000 元,揆諸前
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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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