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司簡調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洪淑孝
代 理 人 裘佩恩律師
楊志凱律師
相 對 人 辛思穎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前鎮區,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依原告聲 請移轉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