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9年度,249號
TYEV,109,桃補,249,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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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24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家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筑妃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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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