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9年度,248號
TYEV,109,桃補,248,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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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248號
原   告 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德強 
訴訟代理人 丁欽允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聰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639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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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