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248號
原 告 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德強
訴訟代理人 丁欽允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聰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639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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