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9年度,230號
TYEV,109,桃補,230,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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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230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陳得祿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展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882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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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