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226號
原 告 蕭可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正南間請求履行調解內容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32
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