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856號原 告 張永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興火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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