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9年度,798號
TYEV,109,桃小,798,2020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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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798號
原   告 江庭蓁 
被   告 呂尉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小額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436 條之23等規定,亦適用之。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7,0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以 109 年度桃小字第798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 日 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09 年4 月23日送達原告,並 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 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 紙在卷足憑 ,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23、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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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