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112號
原 告 暐凱國際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乃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檢驗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豐群實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3,848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 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