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勞簡字第31號
原 告 SUMIYATI(雅蒂)
LUSIANI(露西)
YENNY MAHARANI(葉妮)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
被 告 林正德 住高雄市○○區○○街00○00號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陳建寰律師
被 告 劉淑萍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5樓
林玲雪 住桃園市○○區○○街00號
林献堂 住桃園市○○區○○路000○0號
張粢恩 住同上
李宜庭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居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
陳映宜 住新北市○○區○○街0段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賴國樑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一○三四號妨害風化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訟中 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3 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等係被告之受僱員工並請求被告給付 工資,而被告否認與兩造間有僱傭關係存在,今被告共同涉 妨害風化等犯罪嫌疑,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 訴(107 年度偵字第26385 號、第33162 號),現由本院刑 事庭以108 年度訴字第1034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是該犯罪嫌 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 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