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勞小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億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海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珮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6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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