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7年度,908號
TYEV,107,桃簡,908,2020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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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908號
原   告 凃月里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
被   告 許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08 年度桃簡字第1314號確認界址事件 所涉之法律關係成立與否,為本件拆屋還地事件之先決問題 ,認本件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8 年8 月22日 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上開事件已因原告撤回訴訟且未經被告異議而終結,經本 院查明無訛,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 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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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