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212號原 告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維銘 訴訟代理人 王雅芳律師被 告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郭裕信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複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邱馨儀律師 王紹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7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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