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工程案件)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7年度,1212號
TYEV,107,桃簡,1212,2020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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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212號
原   告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銘 
訴訟代理人 王雅芳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郭裕信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邱馨儀律師
      王紹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
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7
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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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