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車輛使用權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補字,109年度,31號
SYEV,109,營簡補,31,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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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補字第31號
原   告 奕龍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男 
送達代收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文澤間確認車輛使用權事件,原告起訴未說明
本件原告提起確認之訴所得之利益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陳報本件原告所得之利益為何?若原告未能查報,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165萬元為系爭訴訟標的之
價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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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奕龍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