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補字第30號
原 告 楊鴻麟
被 告 楊明來
楊文寶
陳阿足
史金丁
史金上
史育明
史育欣
史育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臺
南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於民國109 年4 月15日就坐落臺
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所為之不動產糾紛調處結果不
成立,是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客觀利益即為原告得請求分
割共有物所受之客觀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4,600
元【計算式:109 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300 元×5,208 平
方公尺×應有部分4 分之1 )=2,994,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