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營簡字第251號
原 告 陳家維
被 告 王烱遼
謝金蘭
卓泊滕
黃思為
林麗華
莊玉竹
林士郎
許悠嵐
葉海煙
林朝成
劉郁玲
財團法人真理大學
法定代理人 簡安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 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 定有明文。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 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民法第799條之1第1項本 文亦定有明文,足見管理費係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繳 納,而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繳納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管 理費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公同共有,而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會依法律規定及規約使用管理費。此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會係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選任,與該區分所有權人間有 委任關係存在,但並非與全體住戶有委任關係存在。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雖非區分所有權人,惟其配偶為區分所 有權人,亦為家庭生活費用之實際給付人,購買臺南市麻豆 區大地莊園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建物時,其有預繳新臺 幣(下同)4,500元之管理費,原告為管理費之公同共有物 之共有人,被告均係系爭社區第1屆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委員 ,卻逾越權限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於107年度支應律 師委任費用共130,000元,嚴重侵害住戶所共有管理費之財 產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544條,及
第828條準用第821條依物上請求權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3 0,000元至系爭社區管理費帳戶,及按起訴狀所列各項費用 支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經查,原告並非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縱原告所稱之管 理費4,500元為其所繳納,僅是代其配偶郭芳琪所繳納(況 郭芳琪後續之管理費均未繳納),依上開說明,系爭社區之 管理費係屬郭芳琪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所公同共有,原告對 此管理費並無任何權利,依法自不得以其名義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828條準用第821條依物上請求權 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又被告係受區分所有權人之委任而任 職管理委員,原告與被告間並無委任關係,已如前述,原告 自不得依民法第544條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依上開說 明,其訴已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