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行政費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123號
PCEV,109,板簡,123,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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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23號
原   告 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張錦峯 

      林森敏律師
      謝秉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烈間給付行政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行政費用,主張被告應給付之行政費
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000 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
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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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