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23號
原 告 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張錦峯
林森敏律師
謝秉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烈間給付行政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行政費用,主張被告應給付之行政費
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000 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
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