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救字,109年度,26號
PCEV,109,板救,26,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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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救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張淑晶 
相 對 人 香香雙博士大旅社

法定代理人 鄭艷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9 年度板簡字第936 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 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同法第10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又所謂釋明,即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聲請 之事由真實,同法第284 條規定參照。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 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之,如 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 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 、88年度台抗字第161 號裁定意旨均可供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聲 請人患有肌無力症並需照顧父母,身體及精神狀況不佳,無 法正常工作,又聲請人民國107 年度所得僅有新臺幣(下同 )8 元、名下僅有1 台老車,父母醫療費用龐大,爰聲請准 予訴訟救助云云。
三、聲請人就其主張固據提出民國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為證,然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之財產及所得狀 況,可知聲請人於106 、107 年之給付總額分別為4,703 元 、8 元,然聲請人名下尚有汽車1 輛及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筆投資,財產總額為59,580元等 情,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在卷可參,聲請人 要非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之無資力者,又本件裁判 費金額為3,200 元,尚非龐大,以聲請人所得、財產情形, 難認聲請人有何無資力支出本件裁判費之情形,依前揭說明 ,其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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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