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936號
PCEV,109,板小,936,2020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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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936號
被   告 郭育翰 


法定代理人 郭家銘 
      許麗梅 
本件原告廖呈峯與被告郭育翰郭家銘許麗梅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0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
日起5日內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下同)10,960元,該裁定業於
同年4月24日送達原告,詎原告迄今仍未預納提解費10,960元,
致訴訟無從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庭墊支提解費10,960元,逾期未
墊支,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4個月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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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