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936號
被 告 郭育翰
兼
法定代理人 郭家銘
許麗梅
本件原告廖呈峯與被告郭育翰、郭家銘、許麗梅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0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
日起5日內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下同)10,960元,該裁定業於
同年4月24日送達原告,詎原告迄今仍未預納提解費10,960元,
致訴訟無從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庭墊支提解費10,960元,逾期未
墊支,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4個月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