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121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陳珮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六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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