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1122號
PCEV,109,板小,1122,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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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112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劉惠民 
訴訟代理人 鄧恒志 


被   告 陳育蓁(原名陳昕儀、陳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000元,及自民國94年5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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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