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司簡調字,109年度,520號
PCEV,109,板司簡調,520,202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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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柳文、康柳宗康玲華康玲珠、康玲玉
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 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法律行為因生效要件 不完備,致當然、自始而確定不發生法律上之效力,本屬一 種法律問題(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653 號判決參照)。 (三)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 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 ,其本質並非相同(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判決參照 )。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相對人康柳文積欠聲請人債務經數次催 索迄今仍未清償,其為避免遭強制執行,於102年9月4日以 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將繼承之不動產應記份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與相對人所有,又買賣移轉予第三人,爰聲明確認相 對人所為之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 為均無效,且相對人應將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返還全體繼承 人公同共有,並聲請就此事項進行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明確認相對人間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暨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並聲請就此事項進行調解, 然法律行為無效與否之確認乃法院透過事證分析,就要件事 實予以法律評價後之結果,屬法院認事用法並以裁判作成判 斷之範疇,非屬兩造於僅具協議性質之調解程序中,以相互 協議後之法律上意見所得予以取代及論斷之事項。是以本件 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依法律關係之性



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 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調解,自有未合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莊以馨

書 記 官 利海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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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