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718號
原 告 鄭文成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王貴蘭
被 告 王德珠
徐靖昆
徐弘昆
徐瑞凰
徐翊達
林美雲
徐煥昌
徐縈波
訴訟代理人 陳精威
被 告 徐迺鈞
談立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7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徐瑞鳳」之記載,應更正為「徐瑞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