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遺產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9年度,930號
TPSV,109,台聲,930,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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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930號
聲 請 人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陳勤等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11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家上字第
271 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律師林如君(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本件聲請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109號)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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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